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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 6、第3项仅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