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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提交材料和证明: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出具: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提交: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监护人作送养人的: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作送养人的:①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③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亲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