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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