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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字体:   2005-8-6  阅读: 次  [关 闭]
项目

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受理单位

六安市民政局

受理单位地址

红星宾馆2号楼2楼

联系电话

3379229

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登记

申报材料

一、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诺时限

30天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收费标准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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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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