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童鉴定
市、县(区)计生委
市计生委
3379830
1、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薄、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资料;2、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计生委;4、县(市、区)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材料不全的要准备齐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鉴定材料报市计生委。
1、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经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核后盖章;2、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3、癫痫、智力低下、大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盲、聋、哑、视力障碍等病要同时上报社会调查材料(干部、群众座谈会材料);4、遗传性疾病还要同时上报家系调查材料;5、县(市、区)除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个案材料外,还要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鉴定名单》(要求按表式填写准确、齐全并打印)。
市计生委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后,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逐级下达县(市、区)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均由申请者自理。鉴定费由市计生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