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
市、县(区)计生委
市计生委
3379830
受理→审查→批准
符合条件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六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和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在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均由申请者自理。鉴定费由市计生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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