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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字体:   2008-8-14  阅读: 次  [关 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部门合力,加大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力度。日前,裕安区出台措施,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该区根据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相关职责,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文件,在进一步规范综治部门业务规范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各流动人口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发挥用人单位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原则,做好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文件对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应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查验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或验证,并将掌握情况及时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通报,配合做好协调查处工作,避免政策外生育;所属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或补办历年出生儿童入户需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无《生育证》时,需持有区人口计生委(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政策外出生入户通知书》方可入户;落实本部门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相关制度,信息报送及时规范。
  卫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发放《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医疗机构对育妇分娩、手术等查验相关证件,询问并登记,每月定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怀孕、婴儿出生、政策外补救、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2小时内通报无生育证入院分娩及死胎、死产、生后死亡信息。督促下属单位落实B超及操作人员管理、政策外补救手术审批、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婴儿接生统计及死亡登记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民政部门应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在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时,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收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予登记,按程序发放收养证,杜绝错发证,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逃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每月定时向乡镇街规范通报结婚登记、婚姻变动及收养办证等信息。
  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工商营业执照、就业登记或进行职业介绍时,应当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建设部门协同乡镇街计生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施工队伍计划生育情况及是否同建设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建筑工地流入人口档案;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应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并将掌握情况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交通部门在办理流入人员《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加强对路桥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避免政策外生育。区计生委

(责任编辑:张恩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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