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交通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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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服务对象向中心窗口申请。 (2)中心窗口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制证;符合条件、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缺事项,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3)缴回《营运证》。 (4)换发新证、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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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道路运输证变更换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吨(座)位、车型的应提供行驶证及复印件一份。 (3)变更线路的应提供客运线路附卡(省际班线)或核准证(市际班线)或《客运营运线路申请表》(县际班线)复印件一份,经营本省、市际客运班线的还应提供《客运班线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4)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变更声明(报纸)及登报发票。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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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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